“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许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许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则:“承揽运营会集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获得食物运营答应,并对食堂的食物安全担任。会集用餐单位理应当催促承揽方执行食物安全办理制度,承当办理职责。”《天津市食物运营答应检查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则:“本市会集用餐单位引进社会运营单位承揽或托付运营(以下简称承揽运营)食堂的,承揽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市获得食物运营答应。”因而,本市会集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以本单位为主体依法获得食物运营答应证,承揽运营企业也应当在本市获得与承揽内容相适应的食物运营答应证。